公司员工自称代理公司签订了钻石买卖合同,法院判决公司不担责!
【案 由】买卖合同纠纷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 XX Overseas HK Limited,住所地: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柯仕甸道。
被告:深圳市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王某,住所地: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。
被告:江某,男,汉族,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。
原告诉称,XX公司是成立于香港的钻石贸易公司。从2016年起,XX公司经人介绍认识了江某,江某向XX公司派发的工作名片显示其系瓦伦婷公司的采购部经理,之后江某开始与XX公司进行钻石贸易。江某在涉案钻石交易的发票(INVOICE)上填写的买方名称为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,在买方落款处由江某签署其英文名Devin。涉案钻石买卖的具体交易方式是:江某先支付部分货款给XX公司后在香港提货,再过一段时间 (30- 60天以内不等)向XX公司付清余款。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,江某以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分不同批次向XX公司购买不同等级的钻石共计1502.68克拉,但却多次拖欠货物余款不按时支付。经XX公司向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和江某多次催告,2017 年11月1日,江某在深圳向XX公司签署了《货款确认书》,确认其欠XX公司547079.97美元货款尚未支付,并承诺从2017年11月30日开始,每个月向XX公司偿还75000美元至10万美元欠款, 直至2018年5月30日还清。然而,江某未按照上述《货款确认书》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,至今仍未向XX公司支付任何欠款。
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如下:
1.判令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、江某共同向XX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共计547079.97美元,并向XX公司支付欠款的利息(利息以人民币3674243元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.75%,自2017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为人民币116351元,并自2018年8月1日起继续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);
2.判令王某对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XX公司的上述货款、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
3.判令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、江某、王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深圳市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向答辩称:
1.公司从未与XX公司以签署买卖合同、订单形式进行钻石贸易。
2.除法定代表人外,其他人员应有公司明确的授权委托手续方能对外代表公司。
3.《货款确认书》上明确载明了是江某个人向XX公司购买钻石,与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无关。
【争议焦点】
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代理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江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 Overseas HK Limited支付货款547079.97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(利息以人民币3674243元为基数,从2018年6月1日起算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);
二、驳回原告XX Overseas HK 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。被告江某假冒XX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钻石买卖协议,共计货款547079.97美元,后江某无力支付货款,只能拖欠。原告将被告江某及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。
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国晖律师应诉,国晖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,整理提交了相关证据,证明江某的行为不能代表XX钻石贸易有限公司。最终,法院判决江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MS2354档案编写】